第六章 纪律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严格遵守“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录取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录取过程进行监督(申诉电话:0594-2692211)。学校将录取结果通过校园网及福建省教育厅阳光线上棋牌平台网址 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我校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闽价费〔2011〕314号、闽价费〔2018〕192号、闽价费〔2013〕176号)等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根据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莆发改函〔2019〕96号、莆发改〔2019〕313号、莆发改函〔2021〕83号)等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住宿费。
1.学校普通本科各专业的学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1)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专业每学年5040元/生。(2)艺术类专业每学年8640元/生。(3)医学类专业每学年6240元/生。(4)闽台合作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每学年18000元/生。闽台合作项目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指在莆田学院学习期间的收费标准。闽台合作专业学生视情况可前往台湾合作高校学习一年,若赴台,在台学习阶段学费均按照台湾合作高校的收费标准由合作高校收取,若在莆田学院学习,其第三学年学费与其它三个学年的学费一样。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视情况可前往美国学习3个学期,在美国学习阶段学费均按美国新奥尔良大学的收费标准由其收取。
2.住宿费:每学年1300元/生。
3.执行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若有变化,根据发改等部门新出台的收费政策执行。
4.退费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的退费根据新出台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各类学生奖学金,主要有“励志奖学金”、“优秀奖学金”、“特别奖学金”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避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其表现,除可享受奖学金外,还可以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争取社会资助等多种途径满足学习、生活需要。
第二十五条 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校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按相关文件要求,临床医学(定向县级医院)专业学生毕业后的本科毕业证书内页中加注“定向县级医院”。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莆田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莆田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