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招生条件与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参加2016年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且对外语听力部分成绩无要求。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首饰设计及工艺、地质专业、矿物加工技术专业特别要求:
(1)视力要求:眼球无变形,无色盲、色弱、斜视,任何一侧矫正后视力应在4.5以上(E表)。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
(1)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模式投档省份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模式投档省份的考生,遵循“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2)录取线内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报考我院的第一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3)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6)通过邮政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执行政府新规定的标准。
收费标准:各类专业:7800元/年。住宿费:900-12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实行以国家奖、助学金为主,以学院内学生奖学金、困难学生助学金、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为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家庭特困学生办理生源地贷款手续。
第七章 毕业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证书颁发
学生毕业时,考试鉴定合格颁发经省教育厅审核、编号、网上电子注册的烟台黄金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专升本事宜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535-8307991 8311001
学院招生就业处传真:0535-8307960
学院网址http://www.ytgoldcollege.com
学院招生就业处邮箱:xsc8307991@163.com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烟台黄金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