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我校在各省的招生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英语类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男女生兼招,无比例限制。但调剂志愿时只接收女生。
第十八条 我校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加分、降分录取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列条款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对各省招生部门投出的考生档案,经审查合格后,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录取;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规定执行。录取原则为:
1、美术类本科专业关联山东省美术统考成绩(专业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1:1.5的比例投档,我校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2、非美术类本科专业(音乐学)由我校自主组织实施专业考试,关联我校提供的专业成绩,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1:1.5的比例投档,我校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3、美术类专科专业关联山东省美术统考成绩(专业成绩达到专科合格线),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1:1.5的比例投档,我校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可通过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或拨打我校招生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六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 完成规定的学业,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山东女子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