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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助

湖南警察学院

奖励资助
第十一章 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三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减(学费减免)”五位一体的助学体系。
第四十条 学校设一等、二等、三等、单项等四个等级校级奖学金。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等个人综合奖励项目和“立功、嘉奖、通报表扬”等个人单项奖励项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临时补助制度。
第四十二条 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前需进行贫困生认定,步骤为:本人申请,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湖南警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管部门审核、公示,并经学校研究确定贫困等级。
第四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照国家政策在当地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7-9月份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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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三路九号
电话:0731-82791600
邮编:41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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