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院名为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院国标代码为13429,上级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和南昌大学。学院是由南昌大学申报举办,经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成立、教育部确认的一所本科综合性独立学院,成立于2001年8月。
第二条 学院位于南昌市风景秀丽的青山湖畔,总占地面积600余亩,在校生近11000人。
第三条 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按教育部规定颁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学院现有的教育资源、办学资源、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毕业生就业情况,在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的情况下制定招生计划,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报各省招办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六条 2016年学院面向25个省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招生总数暂定为2520人,按各省级招办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我院招生简介或登录学院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