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专业成绩认可各省招办组织的统考成绩。录取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条件符合要求、文化和专业成绩均达到各省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情况下,按艺术类专业成绩(省统考成绩)从高往低择优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高低排名录取。
第十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院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章 奖学金、助学金措施
第十三条 我院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院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学项目,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考生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通信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339号 邮编:330029 ;
咨询电话:0791-88305211 传真:0791-88304782(电话);
学院网址:http://www.ndkj.com.cn/
E-MAIL:ndkjzsb@163.com
第十六条 本年度招生政策、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
本章程由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