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智、体条件均合格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六条 录取成绩:依据各省、市(区)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规定加分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同时根据药品食品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如乙肝病毒携带者等)不宜报考相关专业。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可在各省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相关网站查询,并通过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网站的招生信息栏予以公布,以特快专递形式及时给正式录取的新生寄发《新生入学通知书》。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其收费标准将始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目前省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如下:专科(高职)学费:理工类5000元/生•年,文史类4800元/生•年;住宿费:800元/生•年(6人间)。
第二十条 专业语种不限,但学院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论坛);男女比例不限。
第五章 奖贷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已形成了一套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机制,建立以奖、贷、减、助、补的资助体系。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积极帮助新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院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贫困新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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