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录 取
第四十一条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四十二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研究生院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四十四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研究生院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学学士学位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四十五条 我校将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所有招生信息,并在我校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十六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我校将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各二级学院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过核准后,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我校按要求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第十三章 监督及复议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督查和监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单位进行复议。
纪检监察电话:0411-86110042
举报信箱:dy_jjjc@163.com
通讯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南路西段九号
邮 编:116044
辽宁省招考办公开举报电话:024-86981094,86981076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我校推免生接收工作及长学制学生转段工作详见《大连医科大学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接收及临床医学长学制学生转段工作章程》(大医发[2016]206号)文件。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6〕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赵越、刘明川、王崇
联系电话:0411-86110153、0157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南路西段9号
邮编:116044
相关附件详见:http://home.dmu.edu.cn/yjs/zsgz_x.asp?id=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