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公费师范、深度贫困等专项计划录取的学生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严格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第一学年按大类招生的,按大类所包含专业中最低收费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