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业确定原则: 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录取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在专业录取时,各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五、新生体检要求:按照《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六、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按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师教育类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报考教师教育类的考生先按文、理两类录取,新生进校半年后再按教师教育学院的要求重新选择专业。
八、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浙江省的艺术类考生,按照浙江省录取办法执行。外省艺术类考生,按照相关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录取。
九、定向培养生录取办法:录取批次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考生填报对应批次提前批志愿,录取前需与定向培养的主管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再由定向主管部门提供拟录取名单,经学校审定报省考试院批准后录取。
十、创新班录取办法:2014年学校将举办创新班,实施个性化教育。创新班学生从优秀本科新生中选拔,选拔方式按《丽水学院创新班实施方案》执行。
十一、录取方式:全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十二、录取信息公布渠道:通过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及丽水学院招生网公布。
十三、新生报到: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十四、新生复查: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收费、奖学金及资助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学金制度,设有各类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为辅助措施的资助体系,多渠道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招生咨询
第十七条 招生就业处开设招生咨询热线,负责考生及家长的来电、来函、来访接待工作。
1.咨询电话:0578-2271179,2271180;
2.校园网:http://www.lsu.edu.cn;
3.招生网:http://zsw.lsu.edu.cn;
4.E-mail:zhaosheng@lsu.edu.cn;
5.监督电话:0578-2271178。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丽水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