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党群组织
第二十七条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学院党委在学院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在办学方向和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障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
第二十八条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二)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在依法办学和规范办学中起监督作用,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证作用;(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干部的教育、监督、培养与考核工作;(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九条学院按照规定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群组织,包括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党群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配备,学院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保证党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条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三)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方案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院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四条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学院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五条坚持以培养理论基础扎实的、有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应用技术人才为宗旨,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校企合作,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接,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的社会适用性,积极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能。
第三十六条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模式。
第三十七条重视科研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八条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三十九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教授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规划,评定教科研成果和教师职称等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专业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士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教育教学工作规划,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质量监控、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建设以及教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等进行咨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