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本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院招生工作接受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院基本情况
第四条 全称:营口理工学院
第五条 代码:14435
第六条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博文路46号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本科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为3-6年
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75.7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6.8万平方米,现有专任教师中,63.1%具有研究生学历、31.6%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5194万元,馆藏图书49.1万册、电子图书4.3万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院长担任。
第十三条 本院招生就业处是本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报送本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院招生章程;
(四)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院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本院招生就业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赴辽宁省各市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咨询、录取。
第十五条 本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本院2014年专业设置情况如下: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科类 | 授予学位门类 |
070302 | 应用化学 | 4 | 理 | 理学 |
080202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4 | 理 | 工学 |
080203 |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 4 | 理 | 工学 |
080406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 4 | 理 | 工学 |
080601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4 | 理 | 工学 |
080801 | 自动化 | 4 | 理 | 工学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4 | 理 | 工学 |
120601 | 物流管理 | 4 | 文/理 | 管理学 |
第十七条 本院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下,遵循公平、科学的原则,结合学院自身情况,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因素,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方案。本院2014年面向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5个省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相关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本院可根据各省区的生源状况,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省际间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