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线上棋牌平台网址 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学校夏季线上棋牌平台网址 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学费:理工外语体育类每生每学年5710元(人民币,下同),文科类每生每学年5050元,艺术类(含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
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学院联合学院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2000元,学生本科阶段前往法国国立工艺学院交流学习,不需额外缴纳学费。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在本部学习期间执行普通类学费标准。学生赴台学习一年,学费、住宿费、学杂费等由台湾合作学校根据其相关标准收取(2021年台湾合作高校的学费收费标准约为每人每学年25000-35000元人民币,根据汇率变动而浮动,生活费、住宿费、学杂费未计入)。
住宿费: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分配,原则上学习期内不做变动。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松山湖校区每生每学年1000-1500元,莞城校区每生每学年900-1500元。
学生前往法国国立工艺学院、台湾合作学校学习期间的住宿费根据其规定收取。
如上级规定收费有调整,则按新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杨振宁奖学金
由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
2.优秀学生奖学金
(1)学校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2)企业奖学金:广东光大奖学金、鸿发慈善奖学金、康华奖学金、新世纪奖学金、岭南股份奖学金、方树泉及方润华奖学金、方谭远良奖学金、华诚奖学金、黄锦弟音乐奖学金、李小瑶奖学金、盛茂源上德奖学金、新维思奖学金、仲利国际奖助金、东莞外商协会奖学金、95届校友奖学金、ATL-东莞亨丰奖学金、百安石化奖学金、驰鹏奖学金、雏鹰基金奖学金、大乘人才奖学金、东莞得利钟表有限公司奖学金、东莞青旅奖学金、东莞松山湖(生态园)-生益奖学金等。
3.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按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发放。
(2)企业助学金:李小瑶助学金、新维思助学金、鹏鼎控股助学金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完成学业。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5.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向生源地申请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
6.勤工助学、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861919
传 真:0769-22863170
电子邮箱:zsb@dgu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dgu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dgut.edu.cn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检举控告。
联 系 人:刘国阳
监督电话:0769-22861983
传 真:0769-22861983
电子邮箱:jcc@dgut.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1年夏季普通线上棋牌平台网址 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授权东莞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